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0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011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呂學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伍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壹拾玖萬陸仟貳佰玖拾壹元部份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3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懷歆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