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一號
上訴人即原告昇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朝瑞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萬元,折合銀元壹仟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貳拾萬元,折合新臺幣陸拾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瑞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賴瓊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