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9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景珍 代理人 蘇子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芶上愷 即芶上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人民幣叁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一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人民幣貳萬捌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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