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侵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選任辯護人蔡明哲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6月2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後被告不服上開羈押處分,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嗣本院於102年7月17日以102年度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准予解除禁見,惟仍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原因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在案。又本院前於102年9月10日訊問被告甲○○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於102年11月19日訊問被告甲○○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2年1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鍾孟容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