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筠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4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03年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貳佰柒拾伍張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筠婕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455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下稱臺南高分檢)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206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迄至民國103年6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上開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本件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275張,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賭博使用,亦據被告供述明確,應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45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南高分檢檢察長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206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上開緩起訴處分業於103年6月12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並已依約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8個月內,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南高分檢處分書、雲林地檢署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庚股-法治教育名冊、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275張,係被告所有供賭客簽賭六合彩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陳在卷,是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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