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694號原告捷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元外,尚應補繳6,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