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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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林茂唐 被告 李裕亮 即裕豐木材加工廠第二廠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