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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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0號聲請人 陳詩林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2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交付本院刑事庭101年度易字第127號案件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做為聲請再審案件使用。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固為本院刑事庭101年度易字第127號案件之被告,但該案經本院於102年1月10日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647號駁回上訴,並於102年6月2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被告迄至105年7月5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期限甚多,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