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68號原告 蔣永亮 被告 王艾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業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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