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64號聲請人 曾薰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月鳳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賴月鳳所有坐落高雄○○○區○○段28-5、28-11地號土地及其上1366建號建物、及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台端提出謄本列印日期為民國109年12月9日,迄今已有4個月之久,又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