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21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彭定恒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其中貳拾壹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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