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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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譚德周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