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85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雲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參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貳佰柒拾貳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雲麗玉於民國94年04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6年03月2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26,317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