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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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75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坤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坤釗於民國99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
,約定自民國99年04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04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4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20日止累計31,721元整未給付,其中28,578元為本金;2,159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坤釗於民國99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42,703元
,約定自民國99年04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04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4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20日止累計20,306元整未給付,其中17,685元為本金;1,337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㈢債務人黃坤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05日止累計39,219元整未給付,其中35,507元為消費款;2,512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玉門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575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坤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8578││5月21日起││十五點四九計算│││元││││之利息│├──┼───┼─────┼──────┼──────┼───────┤│002│新臺幣│黃坤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7685││5月21日起││十五點四九計算│││元││││之利息│├──┼───┼─────┼──────┼──────┼───────┤│003│新臺幣│黃坤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309││5月06日起││十一點八五計算│││元││││之利息│├──┼───┼─────┼──────┼──────┼───────┤│004│新臺幣│黃坤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2198││5月06日起││二十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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