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偉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偉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送觀察、勒戒,本案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在該案觀察、勒戒程序內,應一併執行,而予以簽結(案列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91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92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9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454號案件)。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另案),經本
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9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開始執行觀察、勒戒,於110年11月29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出所,有前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被告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之ll0年2月2日、ll0年2月25日、ll0年9月3日、ll0年l0月7日,遭查獲有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乃以被告於該案施用毒品之時間,係於另案執行觀察勒戒前所犯,認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內,應一併執行,而於110年11月10日簽結本案等情,亦有上開簽呈在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2、5、8所示之物,經鑑
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編號3所示之物,經刮取殘渣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編號4、6、7、9所示之物,經乙醇沖洗後,亦檢出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可參。是如附表編號1、2、5、8所示之物,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編號3、4、
6、7、9所示之物雖非毒品,然因沾黏第二級毒品而與之附合,衡情無從析離,應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是本案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編號1、2、5、8所示包裝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析離方式,袋內仍將殘留微量第二級毒品,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名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白色結晶1袋(淨重0.723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7228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1)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19號卷【下稱毒偵819卷】第58頁。(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2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3)現在臺北地檢署贓物庫(臺北地檢署110年度青字第356號,毒偵819卷第59頁)(4)採樣毒品已檢驗用罄。2白色透明結晶1袋(實稱毛重0.1650公克(含1袋),淨重0.008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0078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1)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095號卷【下稱毒偵1095卷】第66頁。(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3)現在臺北地檢署贓物庫(臺北地檢署110年度紅字第826號,毒偵1095卷第59頁)。(4)採樣毒品已檢驗用罄。3殘渣袋1袋(內含微量安非他命殘渣)4吸食器具1組5白色透明結晶2袋(實稱毛重0.6410公克(含2袋2標籤),淨重0.176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758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1)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999號卷【下稱毒偵2999卷】第51頁。(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3)現在臺北地檢署贓物庫(臺北地檢署110年度青字第1485號,毒偵2999卷第50頁;臺北地檢署110年度藍字第1767號,毒偵2999卷第58頁)。(4)採樣毒品已檢驗用罄。6吸食器1組7玻璃球吸食器1個8白色透明結晶1袋(實稱毛重0.2840公克(含1袋),淨重0.125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248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1)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454號卷【下稱毒偵3454卷】第67頁。(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0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3)現在臺北地檢署贓物庫(臺北地檢署110年度青字第1708號,毒偵3454卷第69頁;臺北地檢署110年度綠字第1759號,毒偵3454卷第72頁)。(4)採樣毒品已檢驗用罄。9吸食器具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