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俊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677號、108年度執字第8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俊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周俊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1月12日│108年1月2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8年度毒偵字││││第4987號│第605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2│108年度中簡字第│││審││號│820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7日│108年4月25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2│108年度中簡字第│││││號│820號│││├────┼────────┼────────┼────────┤││確定日期│108年1月29日│108年5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備註│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1285號│85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