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5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壹拾伍日;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乙○○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所載。應執行拘役叁拾陸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乙○○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4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均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不得減刑之罪名;附表二編號1至3之竊盜罪部分雖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但非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有期徒刑者,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一編號1至2、3至4、附表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一編號1、2所列本院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之部分,仍應照原判決執行,不在減刑範圍內,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潘端典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附表一: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7月14日起至95年10月│95年8月2日│││下旬某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1432││關年度案號│1432號│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750號│95年度訴字第750號││├────┼────────────┼─────────────┤││判決日期│95年11月22日│95年11月22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750號│95年度訴字第750號││├────┼────────────┼─────────────┤││判決確定│95年12月21日│95年12月21日│││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1項│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1.5月(如易科罰金││役或罰金金額或│,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45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45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1月8日起至96年2月7日│96年1月8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235││關年度案號│235號│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170號│96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日期│96年4月10日│96年4月10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170號│96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確定│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1項│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役或罰金金額或│,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16│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16號│││號││└───────┴────────────┴─────────────┘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5日│拘役25日│拘役25日│├───────┼────────┼────────┼────────┤│犯罪日期│95年12月上旬某日│95年12月17日│95年12月17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1059號│字第1059號│字第1059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512號│512號│512號││├────┼────────┼────────┼────────┤││判決日期│96年5月7日│96年5月7日│96年5月7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512號│512號│512號││├────┼────────┼────────┼────────┤││判決確定│96年5月28日│96年5月28日│96年5月28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拘役12日(如易科│拘役12日(如易科│拘役12日(如易科││役或罰金金額或│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褫奪公權期間│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454號│字第1454號│字第1454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929號受刑人乙○○男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街1之1號(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分別就附表中第1、2號罪名及第3、4號罪名及第5、6、7號罪名,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及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檢察官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毒品罪│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07.14至95.10月下旬│95.08.02││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1432│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號│143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750號│95年度訴字第7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11.22│95.11.22│├───┼──────┼─────────────┼────────────┤││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750號│95年度訴字第750號││判決├──────┼─────────────┼────────────┤││判決確定│95.12.21│95.12.21│││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月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45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45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毒品罪│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6.01.08至96.02.07│96.01.08││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235│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號│23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70號│96年度訴字第1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4.10│96.04.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70號│95年度訴字第750號││判決├──────┼─────────────┼────────────┤││判決確定│96.04.30│95.12.21│││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16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16││││號│└──────────┴─────────────┴────────────┘┌──────────┬─────────────┬────────────┐│編號│5│6│├──────────┼─────────────┼────────────┤│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5日│拘役25日││(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12月上旬某日│95.12.17││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1059號│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1059││年度案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512號│96年度基簡字第5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5.07│96.05.07│├───┼──────┼─────────────┼────────────┤││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512號│95年度基簡字第512號││判決├──────┼─────────────┼────────────┤││判決確定│96.05.28│96.05.28│││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拘役12日│拘役12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454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454││││號│└──────────┴─────────────┴────────────┘┌──────────┬─────────────┬│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25日││(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12.17││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1059號││年度案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5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5.07│├───┼──────┼─────────────┼││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512號││判決├──────┼─────────────┼││判決確定│96.05.28│││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合於96年罪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拘役12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4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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