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82號聲請人 侯靜怡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洪愷翎┌──────────────────────────────────────┐│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呂品儀 │土地銀行華│110年1月8日│37,250元│DX0000000│││││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