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3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2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威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威廷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威廷因竊盜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狀),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加重)竊盜罪,渠等罪質雷同,犯罪時間又集中分布在112年7月、9至10月間,惟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相同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諸罪亦屬相同之竊盜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高,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暨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無意見之表示(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李殷君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宇皞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7罪)犯罪日期112年7月25日至112年7月26日112年9月5日112年7月2日(6次)112年7月20日(1次)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158號臺北地檢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158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01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4號113年度易字第14號112年度易字第1515號判決日期113年2月1日113年2月1日113年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4號113年度易字第14號112年度易字第1515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3月12日113年3月12日113年4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96號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96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22號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北地院113年度易字第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5罪)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2年7月21日112年10月17日(4次)112年10月23日(1次)112年10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019號等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132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1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515號113年度上易字第769號113年度上易字第769號判決日期113年2月27日113年9月26日113年9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515號113年度上易字第769號113年度上易字第769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4月10日113年9月26日113年9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22號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41號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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