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90號上訴人 姚舜禹
姚芷琳 共同法定代理人 騰雪 被上訴人 姚陳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6,284元,應徵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4,2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夏一峯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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