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阮素貞 代理人 阮美雪 保證人 陳芳香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楊良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8日以屏院勝民執成字第104司執消債更第75號函請單一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者,即視為同意。因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債務人陳稱其因震顫麻痺及巴金森氏病無法長期工作,目前僅在農村做有關務農方面之臨時工,生活費用均由子女給付,業據其提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104年4月16日診斷證明書為證,加上債務人現加保於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有本院職權調取之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故其上開陳述,尚可採信。因債務人現僅有臨時工之微薄收入,其自身生活費尚仰賴子女之援助,其對於附表所示更生方案顯有無法履行之可能。惟債務人徵得現於醫療財團法人亞東紀念醫院擔任體外循環師之次女陳芳香擔任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該保證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金融信用良好,有在職證明書、醫療財團法人亞東紀念醫院出具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稅扣繳憑單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附卷可稽,應可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此外,復查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應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同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裁定認可附表所示更生方案。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5,000元,並於第1期另給付相當保險解約金之274,206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7.66%││5.債務總金額:3,589,830元││6.清償總金額:634,206元││7.保證人:陳芳香住屏東縣南州鄉○○村○○路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一期│第2期至│總清償金額│││││││第72期││├──┼────────┼─────┼─────┼────────┼────┼──────┤│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3,589,830│100%│274,206+5,000│5,000│634,206│││有限公司│││=279,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