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11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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