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八十二號
被上訴人甲○○原住台北市○○路○段○○巷○○○號
現住右當事人與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經原審為公示送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上訴人甲○○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B1審判長法官吳景源~B2法官滕允潔~B3法官連正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永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