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871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角元友樹債務人 李崇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伍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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