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76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遠電信有限公司、甲○○、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和遠電信有限公司業於97年4月1日經授中字第0963314144號函登記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張錦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