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易字第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45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財 聖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483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1505、13913、15409號、100年度營偵字第1764號,併辦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偵字第330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 陳財聖 前因犯竊盜案件有下列前案紀錄,①民國(下同)89年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②91年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③93年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④94年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⑤94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⑥96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59日、嗣減刑為拘役29日;⑦96年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⑧96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⑨98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⑩100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刑5月;⑪100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除⑪尚未執行外,餘分別於90年2月25日、93年1月28日、94年3月30日、94年9月16日、96年1月10日、97年11月26日、99年8月24日、100年12月27日執行完畢,為有竊盜犯罪習慣之人。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以自備鑰匙或被害人車上鑰匙開啟如附表一所示車輛,得手後作為代步工具。嗣於100年8月19日1時27分許經警攔檢盤查時,而於附表一編號10至14所示竊盜犯行未經發覺前,向員警主動供承犯行而自首,及因經警尋獲如其餘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車輛,並採得遺留車上指紋、DNA比對,循線查知上情,並扣得其所有汽車鑰匙2支、機車鑰匙1支。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第六分局及學甲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害人被害人陳 木清 、嚴 銀梅 、江 宗琛 、周 弘祥 、 彭學明 、 林志 憲、 吳子 見、 李興隆 、 張家麟 、 蔡文欽 、 蔡明宗 、 莊瑞志 、 劉玲玲 、 林詩嘉 等人在警詢之言詞證述及鑑驗書、採驗紀錄表、照片、指紋初鑑報告書等書面陳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然經被告、檢察官均明白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亦無程序違法或不當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認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貳、實體方面:
一、前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陳財聖於警、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 陳木清 、 嚴銀梅 、 江宗琛 、 周弘祥 、彭學明、 林志憲 、 吳子見 、李興隆、張家麟、蔡文欽、蔡明宗、莊瑞志、劉玲玲、林詩嘉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復有贓物領據、勘察採證紀錄表、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指紋初鑑報告書、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及刑案現場照片等在卷可憑(詳如附表二所示),復有汽車鑰匙2支、機車鑰匙1支扣案可證。故本案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竊盜犯行,可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所犯上揭1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前開竊盜案件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如附表1編號10至14竊盜犯行,在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為犯嫌前,向警員自承犯行,進而接受裁判,此有被告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之筆錄附卷足憑(見第六分局南市警六刑偵字第1001302845號警卷第1至6頁),被告此部分行為合乎自首之要件,各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三、從而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62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及審酌被告曾多次竊盜犯行經法院11次判處罪刑確定,其中10次已服刑完畢之紀錄,且觀其自89年間起迄100年12月27日出監止,扣除在監執行期間外,幾乎年年犯罪,視法律如無物,嚴重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惡性非輕,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以示懲儆。至扣案汽車鑰匙2支、機車鑰匙1支,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竊取汽車或機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2、
3、4、5、6、7、8、9及14所處罪刑欄項下諭知沒收。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0年偵字第33080號)之事實與附表一編號2論罪科刑之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又按「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經查,被告前有11件竊盜案犯罪紀錄,95年之前所犯案件亦均屬多次之連續竊盜案件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參,且於97年11月26日出監後即再犯本件竊盜7次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7),復於98年11月13日再因竊盜案件入監服刑,99年8月24日出監後,又再犯本件竊盜7次犯行(即附表一編號8至14),被告正值壯年,卻未盡其力於正途,自89年間起迄100年間,歷經十餘年屢犯竊盜犯行,扣除在監執行期間外,幾乎年年犯罪,其犯罪時間、次數密集,犯罪手段具有同質性,足見犯罪應係其日常之慣性行為,且其並未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嘗試更生,一再重蹈覆轍,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嚴重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對於犯罪已為其日常之惰性行為,顯有竊盜犯罪習慣,至為灼然,單純刑罰制裁已難達成矯治目的,非施以保安處分誠無以為功。因而,為使被告養成勞動習慣,以訓練其謀生技能,俾其能於將來刑滿重返社會時,不再重蹈覆轍,並獲新生之必要,故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被告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以收矯治之效。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及諭知保安處分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謂:⑴被告於有偵查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向警察自承犯行,應有刑法第62條自首之適用。⑵又被告因工地臨時工作之路途遙遠,缺乏交通工具而竊取車輛,所竊之車輛僅用於代步,對於被害人之車輛亦均無毀損意圖,被害人之損失尚屬輕微,請求予以輕判並免為強制工作之處分云云。惟按:⑴原審就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0至14之竊盜犯行,已審酌其於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為犯嫌前,向警員自承犯行,進而接受裁判,此有被告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之筆錄附卷足憑(見第六分局南市警六刑偵字第1001302845號警卷第1至6頁),被告此部分行為合乎自首之要件,業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⑵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而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查本件法院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審酌,及就被告有犯罪習慣,確有併予諭知強制工作之必要,業經論述如上。是被告上訴所指洵非可採,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朝貴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林逸梅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附錄犯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法│所處罪刑│├──┼──────┼───────┼────────┼────┤│一│98年2月24日7│新北市板橋區復│以自備鑰匙竊取陳│ 陳財聖犯 │││時許│興街21號前│木清所有車號00-│竊盜罪,│││││6636號自小客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汽車鑰││││││匙貳支沒││││││收。│├──┼──────┼───────┼────────┼────┤│二│98年3月23日8│新北市新莊區建│以自備鑰匙竊取嚴│陳財聖犯│││時30分許│國二路94巷口│銀梅所有車號00-│竊盜罪,│││││0013號自小客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汽車鑰││││││匙貳支沒││││││收。│├──┼──────┼───────┼────────┼────┤││三│98年4月2日3│新北市板橋區四│以自備鑰匙竊取江│陳財聖犯│││時許│ 維路 177巷2弄5│宗琛所有車號00-│竊盜罪,││││號前│5516號自小客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汽車鑰││││││匙貳支沒││││││收。│├──┼──────┼───────┼────────┼────┤││四│98年4月16日│新北市板橋區中│以自備鑰匙竊取周│陳財聖犯│││17時30分許│山環河人行道│弘祥所有車號00-│竊盜罪,│││││6733號自小客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汽車鑰││││││匙貳支沒││││││收。│├──┼──────┼───────┼────────┼────┤│五│98年4月27日8│新北市新莊區新│以自備鑰匙竊取彭│陳財聖犯│││時許│樹路115號之14│學明所有車號0000│竊盜罪,││││號前│-TK號自小客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汽車鑰││││││匙貳支沒││││││收。│├──┼──────┼───────┼────────┼────┤│六│98年5月23日8│新北市新莊區民│以自備鑰匙竊取林│陳財聖犯│││時30分許│安路299巷25弄│志憲所有車號00-│竊盜罪,││││口│8812號自小客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汽車鑰││││││匙貳支沒││││││收。│├──┼──────┼───────┼────────┼────┤│七│98年8月9日8│臺南市將軍區玉│以自備鑰匙竊取吳│陳財聖犯│││時30分許│山里10鄰玉山79│子見所有車號00-│竊盜罪,││││號前│0375號自小客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汽車鑰││││││匙貳支沒││││││收。│├──┼──────┼───────┼────────┼────┤│八│100年4月2日9│臺南市北區大興│以自備鑰匙竊取李│陳財聖犯│││時30分許│街642號前空地│興隆所有車號00-│竊盜罪,│││││0475號自小客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汽車鑰││││││匙貳支沒││││││收。│├──┼──────┼───────┼────────┼────┤│九│100年4月12日│臺南市安平區永│以自備鑰匙竊取張│陳財聖犯│││8時許│華十一街49巷33│家麟所有車號00-│竊盜罪,││││號對面│4760號自小客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汽車鑰││││││匙貳支沒││││││收。│├──┼──────┼───────┼────────┼────┤│十│100年5月14日│臺南市安南區海│見蔡文欽所有車號│陳財聖犯│││16時許│佃路一段372巷│XS-2582號自小客│竊盜罪,││││口│車未上鎖,便趁機│累犯,處│││││侵入車內,並持置│有期徒刑│││││於煙灰缸旁之鑰匙│伍月。│││││啟動電門,竊得該││││││車。││├──┼──────┼───────┼────────┼────┤│十一│100年7月2日│臺南市安南區大│見蔡明宗所有車號│陳財聖犯│││12時30分許│眾六街175號前│SZ-8909號自小客│竊盜罪,│││││車未熄火,趁無人│累犯,處│││││注意之際,徒手開│有期徒刑│││││啟車門竊得該車。│伍月。│├──┼──────┼───────┼────────┼────┤│十二│100年7月7日1│臺南市安南區公│見莊瑞志所有車號│陳財聖犯│││至2時許│學路七段77巷22│UP-2916號自小客│竊盜罪,││││號│車未上鎖,便趁機│累犯,處│││││侵入車內,並持置│有期徒刑│││││於副駕駛座置物箱│伍月。│││││內之鑰匙啟動電門││││││,竊得該車。││├──┼──────┼───────┼────────┼────┤│十三│100年8月5日2│嘉義縣布袋鎮好│見劉玲玲所有車號│陳財聖犯│││時許│美里366號│J9-2739號自小客│竊盜罪,│││││車未上鎖,便趁機│累犯,處│││││侵入車內,並持置│有期徒刑│││││於車內之鑰匙啟動│伍月。│││││電門,竊得該車。││├──┼──────┼───────┼────────┼────┤│十四│100年8月18日│臺南市安南區安│以自備鑰匙竊取林│陳財聖犯│││20時許│中路一段699巷│詩嘉所有車號000│竊盜罪,││││52號之1│-530號機車。│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機車鑰││││││匙壹支沒││││││收。│└──┴──────┴───────┴────────┴────┘附表二:
(一)附表一編號一證據:(車號00-0000)
1.陳木清98.02.24警詢筆錄【見警卷2第36頁至第37頁】
2.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編號P00000000Q1XG90號)、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0.11.10南巿警三偵字第00130192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轄內尋獲陳木清DN-6636自小客貨車照片9幀、勘察採證同意書、證物清單、980301北縣警新偵字第09803010056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8.06.16北縣警鑑字第0980082510號鑑驗書【見警卷2第38頁、第73頁、第81頁;偵卷2第1頁至第2頁;院卷第133頁至第134頁、第135頁至第135頁反面、第136頁反面、第137頁反面、第138頁反面、第139頁至第139頁反面】。
(二)附表一編號二證據:(車號00-0000)
1. 林建全 98.03.23警詢筆錄、嚴銀梅98.03.28警詢筆錄、嚴銀梅100.11.19警詢筆錄【見警卷2第39至第40頁;偵卷6第7頁至第8頁、第9頁至第10頁】。
2.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車號00-0000自小客車失竊現場照片、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政知識聯網-車籍系統;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0.11.10南巿警三偵字第100130192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00.11.19新北警海刑字第1000058393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贓物認領保管書、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照片3幀、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編號Z00000000000000);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98.03.28北縣警海偵震字第09803280007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見警卷2第41頁、第42頁、第43頁、第74頁、第82頁;偵卷2第1頁至第2頁;偵卷6第1頁至第2頁、第13頁、第14頁至第15頁、第16頁至第17頁、第18頁;院卷第31頁至第32頁、第33頁至第34頁、第35頁】
(三)附表一編號三證據:(車號00-0000)
1.江宗琛98.04.02警詢筆錄【見警卷2第44至第45頁】。
2.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受理失竊汽、機車現場勘查拍照基本資料、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0.11.10南巿警三偵字第100130192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轄內尋獲江宗琛DV-5516自小貨車照片22幀、勘察採證同意書、證物清單、98.04.26北縣警永刑字第09804260015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05.27刑紋字第09800723355號鑑驗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8.07.20北縣警鑑字第0980102098號鑑驗書【見警卷2第47頁、第48頁、第49頁、第75頁、第83頁;偵卷2第1頁至第2頁;院卷第103頁至第104頁、第105頁至第106頁反面、第107頁、第107頁反面、第108頁、第108頁反面、第109頁至第109頁反面】。
(四)附表一編號四證據:(車號00-0000)
1.周弘祥98.04.16警詢筆錄【見警卷2第50至第52頁】。
2.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編號P098042RT19M4Y)、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失竊汽、機車現場勘查拍照基本資料、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0.11.10南巿警三偵字第100130192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轄內尋獲周弘祥HM-6733號自小客車照片10幀、勘察採證同意書、證物清單、98.
04.18北縣警新偵菁字第09804220168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8.07.08北縣警鑑字第0980093209號鑑驗書【見警卷2第53頁、第54頁、第55頁、第76頁、第84頁;偵卷2第1頁至第2頁;院卷第113頁至第114頁、第115頁至第115頁反面、第116頁、第117頁、第118頁反面、第119頁】。
(五)附表一編號五證據:(車號0000-00)
1.彭學明98.04.27警詢筆錄【見警卷2第56至第57頁】。
2.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編號P098043HQ825PA9)、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號0000-00)、警政知識聯網-車籍系統(車號0000-00);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0.11.10南巿警三偵字第100130192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見警卷2第58頁、第59頁、第77頁、第85頁;偵卷2第1頁至第2頁】。
(六)附表一編號六證據:(車號00-0000)
1.林志憲98.05.23警詢筆錄【警卷2第60至第62頁】。
2.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0.11.10南巿警三偵字第100130192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00.10.10新北警新鑑蘇字第1001010002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轄內尋獲林志憲CJ-8812自小客車照片10幀、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暨證物清單、98.11.10北縣警新偵陸字第09811100118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9.02.25北縣警鑑字第0990029562號鑑驗書、100.10.10新北警新鑑蘇字第1001010002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新北巿政府警察局100.11.08北警鑑字第1001617999號鑑驗書【見警卷2第63頁、第64頁、第78頁、第86頁;偵卷2第1頁至第2頁;院卷第118頁、第123頁至第124頁、第125頁至第125頁反面、第126頁、第127頁、第128頁、第129頁至第129頁反面、第138頁、第36頁至第37頁反面、第110頁至第111頁反面、第120頁至第121頁反面、第130頁至第131頁反面、第140頁至第141頁反面;偵卷6第12頁至第12頁反面】。
(七)附表一編號七證據:(車號00-0000)
1.吳子見98.08.12警詢筆錄【警卷1第4頁至第6頁】。
2.98.09.08南縣警鑑字第09809080030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臺南縣政府警察局98.12.08南縣警鑑字第0982201467號鑑驗書、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UK-0375號自小客車尋獲案件」勘察採證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臺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編號Z00000000000000號)、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車內外照片8幀、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車內外照片8幀;臺南巿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100.12.01南巿學警偵字第100001281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見警卷1第9頁、第10頁至第10頁反面、第11頁至第12頁、第13頁、第14頁、第15頁、第16頁至第19頁;偵卷1第1頁至第1頁反面】。
(八)附表一編號八證據:(車號00-0000)
1.李興隆100.04.14警詢筆錄【見警卷2第15頁至第16頁】。
2.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尋獲失竊或涉及重大刑案汽機車案件勘察採證紀錄表、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現場平面圖、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及現場照片4幀、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證物清單、100.04.17南巿警三鑑字第1000417045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臺南巿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編號Z00000000000000號)、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政知識聯網-車籍系統;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0.11.10南巿警三偵字第100130192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見警卷2第18頁、第19頁、第20頁至第21頁、第22頁、第23頁、第24頁、第25頁第71頁、第79頁;偵卷2第1頁至第2頁】。
(九)附表一編號九證據:(車號00-0000)
1.張家麟100.04.17警詢筆錄【見警卷2第26頁至第27頁】。
2.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尋獲失竊或涉及重大刑案汽機車案件勘察採證紀錄表、臺南巿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編號Z00000000000000號)、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證物清單、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現場平面圖、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車內外照片11幀、臺南巿政府警察局100.06.14南巿警鑑字第1002200992號鑑驗書、100.04.17南巿警三鑑字第1000417053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100.04.17南巿警三鑑字第1000417054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0.11.10南巿警三偵字第100130192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見警卷2第29頁、第30頁、第31頁、第32頁、第33頁、第34頁至第35頁、第67頁至第67頁反面、第68頁、第69頁至第70頁、第72頁、第80頁;偵卷2第1頁至第2頁】。
(十)附表十證據:(車號00-0000)
1.蔡文欽100.07.04警詢筆錄【見警卷3第7至第9頁】。
2.監理站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臺南巿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編號P0000000K21465M)、臺南巿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編號Z00000000000000)、贓物認領保管單、第六分局偵辦陳財聖涉嫌竊盜汽機車蒐證照片23幀;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0.09.21南巿警六偵字第100130284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職務報告1份【見警卷3第10頁、第11頁、第12頁、第13頁、第70頁至第75頁反面;偵卷3第51頁至第53頁(同偵卷5第1頁至第3頁、第5頁至第7頁)、偵卷3第56頁】。
(十一)附表一編號十一證據:(車號00-0000)
1.蔡明宗100.07.02警詢筆錄、蔡明宗100.07.21警詢筆錄【見警卷3第14至第14頁反面、第15至第15頁反面】。
2.臺南巿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編號P100075HGT0496Z)、臺南巿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編號Z00000000000000)、贓物認領保管單;職務報告【見警卷3第16頁、第17頁、第18頁;偵卷3第56頁】。
(十二)附表一編號十二證據:(車號00-0000)
1.莊瑞志100.08.07警詢筆錄【見警卷3第19至第20頁、偵卷3第26頁至第27頁】。
2.嘉義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編號Z00000000000000)、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0.09.21南巿警六偵字第100130284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職務報告【見警卷3第21頁(同偵卷3第36頁)、警卷3第22頁(同偵卷3第33頁)、偵卷3第37頁、第51頁至第53頁(同偵卷5第1頁至第3頁、第5頁至第7頁)、偵卷3第56頁】。
(十三)附表一編號十三證據:(車號00-0000)
1.劉玲玲100.08.05警詢筆錄、劉玲玲100.08.19警詢筆錄、劉玲玲100.08.19警詢筆錄、 林千媚 100.08.19警詢筆錄、林千媚100.11.10偵查筆錄【見警卷3第23至第24頁、偵卷3第24頁至第25頁;警卷3第25至第25頁反面、第26至第26頁反面、第35至第36頁、偵卷3第21頁至第22頁、第60頁至第62頁】。
2.臺南巿政府警察局100.10.25南巿警鑑字第1002202057號鑑驗書、嘉義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編號P100085B8M0BHHR)、臺南巿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編號Z00000000000000)、贓物認領保管單、陳財聖指認照片2幀、扣押書1紙、臺南巿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48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交通事故現場勘驗圖、第六分局偵辦陳財聖涉嫌竊盜汽機車蒐證照片2幀、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0.09.21南巿警六偵字第100130284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職務報告【見警卷1第7頁至第8頁反面(同警卷2第65頁至第66頁反面)、警卷3第27頁(同偵卷3第35頁);警卷3第28頁、第29頁、第37頁(同偵卷3第45頁);警卷3第42頁(同偵卷3第31頁);警卷3第43頁至第66頁、第67頁、第68頁至第69頁;偵卷3第39頁至第39頁反面、第42頁、第51頁至第53頁(同偵卷5第1頁至第3頁、偵卷5第5頁至第7頁)、偵卷3第56頁】。
(十四)附表一編號十四證據:(車號000-000)
1.林詩嘉100.08.19警詢筆錄【見警卷3第30至第30頁反面;偵卷3第23頁至第23頁反面】。
2.臺南巿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編號P100084TZZ1J3P7)、臺南巿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編號Z00000000000000)、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查詢清單報表、第六分局偵辦陳財聖涉嫌竊盜汽機車蒐證照片4幀、臺南巿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0.09.21南巿警六偵字第100130284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職務報告【見警卷3第31頁(同偵卷3第34頁);警卷3第32頁、警卷3第33頁(同偵卷3第32頁)、偵卷3第38頁、偵卷3第40頁至第41頁、偵卷3第51頁至第53頁(同偵卷5第1頁至第3頁、偵卷5第5頁至第7頁)、偵卷3第5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