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3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琮仁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琮仁犯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TRAVERLER牌深藍色外套、PUMA牌灰色短褲各壹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至6行「基於侵占之犯意」補充為「基於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琮仁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所需,僅因一時貪念,偶見告訴人 陳存灝 之衣褲遺忘於火車站之置物櫃前,即恣意將該等衣褲侵占入己,而未試圖返還告訴人,或交予警察機關或火車站服務櫃臺處理,徒增告訴人尋回失物之困難度,所為誠屬不該;復審酌被告犯後迄未將侵占之衣褲返還予告訴人,亦未賠償告訴人分文,實容有可議之處;惟念被告尚知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之犯案動機、情節、侵占之衣褲價值(合計新臺幣5,500元),暨其於警詢所自承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及前有多件竊盜前科(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本案被告所侵占之深藍色外套(TRAVERLER牌)及灰色短褲(PUMA牌)各1件,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為求澈底剝奪被告不法利得,杜絕僥倖心理,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韶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320號被告鄭琮仁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鎮○里○○路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
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琮仁於民國109年8月4日14時3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火車站」地下一樓編號187號置物櫃前,見陳存灝所遺忘之「TRAVERLER」牌深藍色外套1件(價值新臺幣【下同】4,500元)及「PUMA」牌灰色短褲1件(價值1,000元)置於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上開深藍色外套1件及灰色短褲1件取走而侵占入己。嗣經陳存灝報警處理,由警調閱監視器,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存灝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琮仁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存灝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車站營運交易明細表、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4日愛金卡字第10909012號函所附「icash卡」申登人資料、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0日愛金卡字第11003014號函所附「icas
h卡」使用紀錄、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110年3月12日高市鳳戶字第11070198500號函各1份及監視錄影畫面照片13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檢察官吳韶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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