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9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9219號債權人 王子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即 王添富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王添富之遺產範圍內給付…。
三、被繼承人王添富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王添富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被繼承人王添富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七、對債務人即遺產管理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八、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九、被繼承人王添富之遺產清冊。
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