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 張淑雲 即牡丹家飾工房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瑞美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