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5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52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0076、20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兩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乙○○、甲○○分別自95年8月間及96年4月間起,至96年7月10日經警查獲止,經營職棒簽賭站,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並藉此抽頭牟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依社會通念,屬具有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認僅成立一罪。被告兩人上開所犯3罪,係基於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乙○○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乙○○有多次賭博犯罪前科(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確定),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竟不知悔改,與被告甲○○不思以合法方式賺取所需,而經營職棒簽賭站,供人簽賭財物,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影響社會正常經濟活動,對社會善良風氣產生不良影響,行為實有不該,且經營職棒賭博期間非短,每日供簽賭資金額約新臺幣20萬元,營業規模非小,而被告乙○○為主要經營、決策者,犯罪情節較重,另被告甲○○則無其他犯罪前科,且非居於主導者地位及犯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具體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被告上開所犯,就被告乙○○諭知以新臺幣3,
000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甲○○則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附表所示之物,係供本案賭博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且為被告乙○○所有等情,業據被告乙○○、甲○○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智媚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96年度簡字第5289號附表│├──┬──────────────┬───┤│編號│名稱│數量│├──┼──────────────┼───┤│1│現金│新臺幣││││85,100││││元│├──┼──────────────┼───┤│2│台灣中小企銀支票(面額68,000│1張│││元)││├──┼──────────────┼───┤│3│賭客帳戶資料│2張│├──┼──────────────┼───┤│4│京城銀行儲簿│3本│├──┼──────────────┼───┤│5│華南北高雄分行儲簿│1本│├──┼──────────────┼───┤│6│帳戶資料│2本│├──┼──────────────┼───┤│7│每日輸贏帳冊│1本│├──┼──────────────┼───┤│8│數據機ADSL資源分享器│1臺│├──┼──────────────┼───┤│9│螢幕│6臺│├──┼──────────────┼───┤│10│主機│5臺│├──┼──────────────┼───┤│11│傳真機│1臺│├──┼──────────────┼───┤│12│帳冊│3本│├──┼──────────────┼───┤│13│手機(號碼:0000000000、0913│3支│││369989、0000000000)││├──┼──────────────┼───┤│14│鍵盤│1臺│├──┼──────────────┼───┤│15│列表機│2臺│├──┼──────────────┼───┤│16│計算機│1臺│├──┼──────────────┼───┤│17│帳冊│15張│├──┼──────────────┼───┤│18│會員帳戶資料│1張│├──┼──────────────┼───┤│19│客戶電話│4張│├──┼──────────────┼───┤│20│職棒比賽結果資料│6張│├──┼──────────────┼───┤│21│空白簽單│10張│├──┼──────────────┼───┤│22│乙○○土地銀行帳簿(00000000│1本│││3571)││├──┼──────────────┼───┤│23│賭博網站帳號密碼資料│1本│├──┼──────────────┼───┤│24│賭客帳戶資料│1本│├──┼──────────────┼───┤│25│京城銀行支票簿│20張│├──┼──────────────┼───┤│26│京城銀行代收票據紀錄簿│1本│├──┼──────────────┼───┤│27│退票支票│4張│├──┼──────────────┼───┤│28│存款單│1張│├──┼──────────────┼───┤│29│匯款單│4張│├──┼──────────────┼───┤│30│錄音機│2臺│├──┼──────────────┼───┤│31│錄音帶│2捲│├──┼──────────────┼───┤│32│台南企銀匯款單│1本│├──┼──────────────┼───┤│33│帳單│16張│├──┼──────────────┼───┤│34│電話簿│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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