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123號債權人鼎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令紘 債務人 趙起漢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