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323號債權人麗晶花園商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明凱 債務人 包梅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