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46號聲請人 謝依霖 非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聰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陳聰明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表明本件是否欲聲請拍賣抵押物(如是,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亦或聲請就將來分割共有物程序中債務人所得分配金額優先受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