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2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21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57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1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