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82號原告 高光男 訴訟代理人 戴英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瑋倫 、 簡志朝 、 陳佳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萬5,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