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妨害秘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44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世豪選任辯護人蔡政峯律師
江昇峰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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