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672號原告 鄭孟珊 被告 蔡雨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雨蓁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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