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087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楊進洋 債務人久磊金屬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許芷榕 人債務人 潘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壹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