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621號聲請人 彭碧珠 相對人 彭進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彭進城所有,坐落於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巷○號之房地(苗栗縣○○鎮○○段○○○○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及同段82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相對人所有上開房屋年久失修,為利修繕及維護,爰請求准予處分相對人所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
二、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敘明在卷,並有戶籍謄本、民事裁定、財產清冊、親屬同意書、土地建物謄本可憑,經核本件確有處分之必要,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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