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39號原告 張李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新雨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而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並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尹遜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