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9號原告 楊燕朋 被告 李宗強
煌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592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周玉琦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