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41號上訴人 許力元 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銘王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64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