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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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原告砌禾數位動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訴訟代理人 林睿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蕙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已繳納部分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4萬3,0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7,915元,扣除其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萬4,915元(計算式:117,915元-3,000元=114,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依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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