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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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上訴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766號上訴人即被告 石幸岳
劉建忠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1行「 石幸越 」應更正為「石幸岳」。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第1行關於被告「石幸岳」誤繕為「石幸越」,為明顯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故依據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陳珍如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怡君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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