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家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重家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上字第24號上訴人 張晁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茂鈺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不服民國113年6月6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自應依法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查原法院已於113年4月30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7萬9,819元,命上訴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萬7,132元,業經上訴人繳納完畢在卷(見原審卷一第10、225至226頁)。又原審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經上訴人不服,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7至9、59至64頁),是本件上訴利益即為667萬9,8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0,69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0萬0,69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杭起鶴法官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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