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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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1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宗庭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7080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蔣宗欣與「 曾文享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共同意圖營利,在網路上架設「新樂園運動網」、「天下運動網」、「566779運動網」等賭博網站,供不特定人以網路下注方式簽賭,並由「曾文享」所屬網路賭博集團僱用被告,被告則提供其申請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作為上開網站之連絡窗口電話,且擔任該等賭博網站之業務員,於賭客與賭博集團聯繫後,依指示赴指定地點與賭客見面,先查核賭客之身分證件、電話及地址等資料,再陪同賭客返家,以確保該集團成員嗣後得以掌握該賭客行蹤,每次可領取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報酬,而共同聚眾賭博,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云云。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自104年5月初某日起至105年2月1日止,受僱於「曾文享」所屬網路賭博集團,提供其所申請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該集團之「566779運動網」連絡窗口電話,且以每次1,000元之代價,負責向賭客收取證件及介紹簽賭方法,並將帳號及密碼傳送予賭客,俾賭客得以國內外職業球隊賽事結果為賭博標的,在上開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速偵字第613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105年4月7日以105年度簡字第1362號判決判處罪刑後,再經上訴,目前由本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362號審理中(尚未終結)一節,有本院上開判決書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前案索引卡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茲本案與上開前案之犯罪時間重疊、分工角色、賭博方法、報酬金額及支領方式均屬相同,足見兩者屬同一案件,檢察官就同一案件重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法未合。揆諸上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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