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4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宗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宗玄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宗玄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查受刑人劉宗玄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詐欺案件共1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於民國
109年6月3日請求檢察官就上開13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且除如附表編號2部分外,其餘均係於
107年6月間所為,時間密接,犯罪手段與態樣相同,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罪質、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及責任非難程度,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附表:受刑人劉宗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23日│107年4月11日│107年6月24日│├────────┼────────┼────────┼────────┤│偵查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04號│偵緝字第771號│偵字第6622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13│108年度金訴字第│108訴字第777號││││號│43號│││事實審├────┼────────┼────────┼────────┤││判決│108年4月15日│108年5月3日│108年6月27日│││日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13│108年度金訴字第│108訴字第777號││││號│43號│││判決├────┼────────┼────────┼────────┤││判決│108年5月6日│108年5月27日│108年7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均否│均是│均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18號│執字第3464號│執字第11211號(│││││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6│├────────┼────────┼────────┼────────┤│罪名│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24日│107年6月8日│107年6月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622號│偵字第9591號等│偵字第9591號等│├───┬────┼────────┼────────┼────────┤││法院│臺中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訴字第777號│107年度訴字第784│107年度訴字第784│││││、913號│、913號││事實審├────┼────────┼────────┼────────┤││判決│108年6月27日│108年6月28日│108年6月28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訴字第777號│107年度訴字第784│107年度訴字第784│││││、913號│、913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29日│108年7月31日│108年7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211號(│執字第5734號(編│執字第5734號(編│││編號3至4應執行有│號5至7應執行有期│號5至7應執行有期│││期徒刑1年4月)│徒刑1年10月)│徒刑1年10月)│└────────┴────────┴────────┴────────┘┌────────┬────────┬────────┬────────┐│編號│7│8│9│├────────┼────────┼────────┼────────┤│罪名│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8日│107年6月14日至同│107年6月15日││││年6月15日││├────────┼────────┼────────┼────────┤│偵查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591號等│偵字第6439號│偵字第6439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84│108年度金訴字第│108年度金訴字第││││、913號│174號│174號││事實審├────┼────────┼────────┼────────┤││判決│108年6月28日│109年1月9日│109年1月9日│││日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84│108年度金訴字第│108年度金訴字第││││、913號│174號│174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31日│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9年度│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734號(編│執字第1652號(編│執字第1652號(編│││號5至7應執行有期│號8至12應執行有│號8至12應執行有│││徒刑1年10月)│期徒刑1年8月)│期徒刑1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5日│107年6月24日│107年6月24日│├────────┼────────┼────────┼────────┤│偵查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439號│偵字第6439號│偵字第6439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08年度金訴字第│108年度金訴字第││││174號│174號│174號││事實審├────┼────────┼────────┼────────┤││判決│109年1月9日│109年1月9日│109年1月9日│││日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08年度金訴字第│108年度金訴字第││││174號│174號│174號││判決├────┼────────┼────────┼────────┤││判決│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新竹地檢109年度│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52號(編│執字第1652號(編│執字第1652號(編│││號8至12應執行有│號8至12應執行有│號8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期徒刑1年8月)│期徒刑1年8月)│└────────┴────────┴────────┴────────┘┌────────┬────────┬────────┬────────┐│編號│13│(以下空白)││├────────┼────────┼────────┼────────┤│罪名│加重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1日至│││││同年6月16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5640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076號││││事實審├────┼────────┼────────┼────────┤││判決│109年2月26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076號││││判決├────┼────────┼────────┼────────┤││判決│109年4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均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7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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