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4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文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申請人為債務人葉文輝之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貴公司提出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之申請人姓名非債務人葉文輝。)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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