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050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對人 張憶萱 相對人 吳有德 相對人 陳家鼎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姓名「 張億萱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憶萱」。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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