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559號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許鎮平 債務人 詹皓宇 債務人 王淑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五日起,⑵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六日起,⑵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貴欽